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統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清障隊伍承擔。當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高速公路清障(吊車)力量不足時,可以委托社會救援機構參與吊車,吊車費用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實施清障服務應遵循就近、安全、高效的原則,事故車輛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故障車輛原則上拖移至 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服務區或修理廠(修理廠距離高速公路出口處不超過3公里)。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實施清障前,應做好告知工作,并根據當事人的選擇實施故障車輛拖移。
高速公路清障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有拖車費和吊車費兩大類。清障車拖運費根據被清障車輛行駛的實際里程(一般情況下拖運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務區)和被清障車輛相應車型的收費標準計費,以10公里為基數,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計收。
公安部門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20%計收。交通事故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50%計收。
高速公路的清障車到達指定清障現場,由于當事人原因無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可按照故障車型相應出動基價的50%向當事人收取清障車出動費。需要清障的車輛有超載的按實際載貨噸位一并劃入相應類別車型計收清障費。
吊車收費包含的服務內容為:吊車出動至清障現場;吊車在事故、故障現場(均不含二次轉運)將同一事故、故障車輛吊運至指定地點。
同一事故現場、同一輛吊車對多輛事故車輛進行施救時的收費標準為:施救兩輛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20%收取,施救三輛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40%收取,施救四輛及以上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50%收取。
吊車類型應與服務作業對象基本相當,明顯不當的應在規定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20%。社會救援機構在夜間(20:00時至次日5:00時)、國家法定節日和對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進行吊車作業時,收費標準可上浮20%,但不論具備一個條件還是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收費標準都只能上浮20%。高速公路清障隊伍清障施救21噸以上噸位的車輛,按上表收費標準下浮10%收取。
根據規定,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因清障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吊車服務時,應向當事人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加強對社會救援機構的監管,督促社會救援機構與當事人簽定協議(當事人因重傷或死亡除外),協議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施救時間、施救地點、施救車噸位、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監督電話等,并向當事人提供結算清單。
高速公路有關收費單位要及時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有關手續,實行亮證收費,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標明價格舉報電話:12358,落實“陽光收費”各項規定,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資金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救援機構吊車收費使用稅務票據。
2.高速公路清障吊車收費標準表
附件1 高速公路清障拖車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故障(事故)車型 貨 車 |
故障(事故)車型 客 車 |
|
單位 |
標準 |
|||
清障車出動基價 |
元/次 |
320 |
2噸以下(含2噸) |
15座以下 |
元/次 |
380 |
2噸至5噸(含5噸) |
16座至45座 |
|
元/次 |
500 |
5噸至10噸(含10噸) |
45座以上 |
|
元/次 |
600 |
10噸以上 |
||
清障車 拖運 |
元/公里 |
7 |
5座以下 |
|
元/公里 |
15 |
2噸以下(含2噸) |
6座至15座 |
|
元/公里 |
20 |
2噸至5噸(含5噸) |
16座至45座 |
|
元/公里 |
25 |
5噸至10噸(含10噸) |
45座以上 |
|
元/公里 |
30 |
10噸以上 |
說明:1.清障車拖運費根據被清障車輛行駛的實際里程(一般情況下拖運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務區)和被清障車輛相應車型的收費標準計費,以10公里為基數,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計收。
2.公安部門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20%計收。
3.交通事故車輛的清障費按正常清障費的150%計收。
4.高速公路的清障車到達指定清障現場,由于當事人原因無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單位可按照故障車型相應出動基價的50%向當事人收取清障車出動費。
5.需要清障的車輛有超載的按實際載貨噸位一并劃入相應類別車型計收清障費。
附件2 高速公路清障吊車收費標準表
序號 |
吊車噸位 |
收費標準(元) |
備注 |
1 |
10噸以下(含10噸) |
800 |
81噸以上及特殊施救,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
2 |
20噸以下(含20噸) |
1700 |
|
3 |
21噸至35噸 |
3500 |
|
4 |
36噸至50噸 |
4500 |
|
5 |
51噸至65噸 |
5500 |
|
6 |
66噸至80噸 |
7000 |
說明:
1.吊車收費包含的服務內容為:(1)吊車出動至清障現場;(2)吊車在事故、故障現場(均不含二次轉運)將同一事故、故障車輛吊運至指定地點。
2.同一事故現場、同一輛吊車對多輛事故車輛進行施救時的收費標準為:施救兩輛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20%收取,施救三輛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40%收取,施救四輛及以上的按規定收費標準的150%收取。
3.吊車類型應與服務作業對象基本相當,明顯不當的應在規定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20%。
4.社會救援機構在夜間(20:00時至次日5:00時)、國家法定節日和對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進行吊車作業時,收費標準可上浮20%,但不論具備一個條件還是同時具備三個條件,收費標準都只能上浮20%。
5.高速公路清障隊伍清障施救21噸以上噸位的車輛,按上表收費標準下浮10%收取。